一、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之。
二、本辦法適用於本縣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及本縣各鄉(鎮、市)公立幼兒園。
三、本辦法所稱不利條件幼兒,定義如下:
四、不利條件幼兒具備下列證明文件者,得於招生名額內申請優先入園:
五、不利條件幼兒符合優先入園人數如未逾可招生名額時,應全數錄取;如該園該班登記人數競額時,依下列順序錄取。
六、本縣各公立幼兒園得組成招生委員會,並於招生前廣為宣導優先入園資格,俾利幼兒家長或監護人提早備妥相關文件,以利審核。
七、本辦法自發布日實施。